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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加强彝语文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彝语文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文。
  第五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语文工作,要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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