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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失效]

  凡超生一个孩子,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分别按夫妻双方工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超生费七年,其总额不得低于五百元。其中已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生育后超生的,征收超生费总额不得低于八百元;若继续超生,则按每超生一个孩子递增夫妻双方工资或年收入百分之十的比例,加重征收超生费。
  超生费原则上应一次征收。个别确有实际困难的超生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至取得结婚证书后第九个月止,每月分别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二十至三十元。
  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准挪作它用,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州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相应的费用外,降一级工资,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职,不享受困难补助,不给月、季和年度综合奖。所在单位还应视情节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取得独生子女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独生子女的优待和奖励,退还《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未经批准生育的,除按本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婚姻登记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节育手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力的地区或单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突破年度人口增长计划的地方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视情节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的罚款,并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或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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