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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照发;农村人口减免本人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其治疗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休假。符合上述规定的婚假、产假、手术假均视为出勤。
  农村人口中晚育的,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二十四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已经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 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视为独生子女,应占政策允许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指标;如因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政策规定指标的,不视为超生。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按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每月奖予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月起奖至孩子满十四周岁止,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开支;农村人口从集体公益金或乡(镇)村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也可免缴独生子女本人应上缴的集体提留资金;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工人及扶贫方面,应对独生子女户优先照顾。
  (三)在招生、入学、就业、就医、健康检查、农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的,怀孕期间,每月收取男女双方二十至三十元的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原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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