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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回本州定居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第十三条 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生育的子女夭亡,要求再生育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执行少数民族生育规定;属于其他情况的夫妻,按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纳入生育计划。每个孩子之间,少数民族应有三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汉族应有四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 优生优育和节育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单位,应开展优生优育、节育避孕咨询门诊。
  公民结婚和生育,应接受国家指导。
  第十八条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性畸形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夫妻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有关部门应按计划供应育龄夫妻避孕药具。
  提倡已达到本办法生育规定数的育龄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措施。
  第二十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手术条件。节育手术由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并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节育手术费,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本单位费用中开支。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施行节育避孕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医疗部门或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单位施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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