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1988年11月2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实行计划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我州的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相协调。
第三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必要措施,做到少生、优生。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州、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配备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