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材县生产的木材,须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销售。国有林场、经批准的集体林场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生产的木材可以自销。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法运输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
无木材运输证明、野生动植物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邮电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和办理邮寄。
铁路、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木材和野生动植物案件。
第二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森林经营者应按时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防治任务。未完成防治任务的,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代为防治。防治费用由森林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按《
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五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用途需要猎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猎捕有益的或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和繁殖期,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猎捕者必须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猎捕。
第二十六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取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批准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除外。
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