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江各支流(含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系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范围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二十米范围的陆域。
第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广告;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超载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桥梁管理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押金和占用费,方可设置。
凡需在桥梁管理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停车点和非机动车保管点的,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桥梁,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排水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二)在公共下水道、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设置各种管线;
(三)擅自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或将施工污水、营业性洗车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泄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