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10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六)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 占用城市道路所缴纳的押金,待终止占用后,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予退还;开挖城市道路所缴纳的押金,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复验,如无沉陷,予以退还,如发现沉陷,押金和除修复费后退还,如不足抵扣,由挖掘单位补足。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符合道路设计要求,不得高出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不得影响道路的美观,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水塘蓄水位应低于路面中心线以下五十厘米。水塘水不得外溢淹浸城市道路,因雨水满盈,水塘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排水,确保城市道路不被淹浸损害。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管理,包括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邕江的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