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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乱停放;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试刹车;
  (七)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八)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设置阅报栏、电话亭等;
  (九)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十)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十一)损坏、挪动、遮挡路名牌;
  (十二)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押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悬挂许可证。
  (四)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外,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取二至五倍的挖掘修复费。(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整块板幅计算开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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