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业户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其从业人员应持有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操作证。其中应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大型物件搬运装卸的业户,还必须具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其从业人员应持有大型物件搬运装卸操作证。其中应按国家对技术人员配备规定的要求,配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从事简单的搬运装卸工作,不受本条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到运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开业申请。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郊区范围内的市管以上企业从事搬运装卸的,向市运政机构提出申请;县、效区管辖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效区运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须持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开业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运政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运政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申请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三)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领取搬运装卸证牌。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向原发证运政机构分别领取作业人员和搬运装卸机具的搬运装卸作业证、营运牌,并在规定区域内作业。
(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向市物价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搬运装卸费。
个人申请从事简单的搬运装卸工作,应持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计生证等证件到当地运政机构办理。属流动人员申请从事此项工作的,还应持有暂住证。
第八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变更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作业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原登记批准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发证照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照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缴还原领取的各种证照、票据,结清运输管理费,方可歇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运政机构核准的作业区域和范围进行作业,不得为无证无照车辆搬运装卸货物或为无危险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搬运装卸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