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搬运装卸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搬运装卸市场秩序,保障承托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营业性搬运装卸及其附加作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我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搬运装卸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搬运装卸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搬运装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搬运装卸业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多家经营、平等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
第六条 凡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二)有与经营作业范围相适应、技术状况合格的机具、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应有已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四)除固定资产外,有与其业务相适应且不少于搬运装卸机具设备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和三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业务事故赔偿保证金;
(五)有专业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招雇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条件。从事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