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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修改)

  排水设施的沟(河)渠岸墙、堤脚外5米内,检查井、雨水井外沿外3米内,为排水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河)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企事业单位厂区院落跨越排水设施的,应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六条 在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
  (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河)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
  (六)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按规定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需接入的,应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户线排水管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户线排水管的建设、维修,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毗连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排水设施不受损坏。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用排水设施,或把明沟改为暗渠。确需占(压)用和改建的,须到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占(压)用期间,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交纳占用费,由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排水设施的清淤工作。
  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出租和转让其使用权。因城市建设或排水设施维护需要时,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无偿清理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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