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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修改)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重大挖掘道路工程,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告示。
  第十八条 自来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即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并于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应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工程竣工时,应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及时清理余土废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及时组织修复路面;这期未按要求修复的,应追究负责修复路面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车、停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桥涵,须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应提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准部门的规定时限通过。
  凡需跨越桥涵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保证桥涵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和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河)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堤、泵站、有调蓄功能的湖(池)及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最终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备和维护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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