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在州内工作的教师在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待。
自治州要造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科研机构和情报信息网络的建设,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群众性的学科学、用科学的活动。
自治州设立民族研究机构,重点开展对州内藏族、羌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教育和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应用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推行民族语言广播和电影、电视的民族语言涂磁录音。
自治州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注重发展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物、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鼓励民间艺人带徒传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素质。
自治州实行中医、藏医、西医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对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搞好妇幼保健工作。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情况,推行计划生育,制定计划生育的实施办法,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章 自治州的干部、专业人才和工人的培养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智力开发,采取各种措施,从州内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技和管理人员,提高其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