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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财政支出大于收入时期内,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按照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助,逐年递增。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遇有重大灾害,使自治州的预算收入或支出发生大的增减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包干基数或专项拨款弥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州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举办民族专科学校,重视学前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文盲,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投资,每年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州实行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国家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为藏族、羌族、回族聚居区和边远、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自治州每年经过考试,选送一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入上级国家机关指定的高等院校的附属中学、民族班、预科班学习。
  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对藏族、羌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居住在本州的汉族考生,也应适当照顾。自治州内报考其他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对牧区和偏僻山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自治州内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藏语文课;其中有条件的各学科都要采用藏族文字的课本,用藏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和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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