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民族贸易的特点,改革商业体制,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广辟流通渠道,发展集市贸易,活跃城乡市场,满足社会需要,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保障供给、繁荣经济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在资金、技术、原材料供应和税收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完成省下达的外贸计划后的超额产品、非计划产品,可以与省外贸部门协商,采取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灵活经营。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所得外汇由自治州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黄龙寺、九寨沟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州发展旅游事业以国营为主,同时积极扶持集体和个人开办旅游服务业。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于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四川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超收、结余资金。
  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种建设投资、拨款等,除专用款项外,均由自治州按资金性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原则,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的银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存款增加总额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可用于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外的贷款项目,并努力办好优惠利率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在自治州内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产品分成和外汇分成,具体办法由双方通过协议确定。
  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在本州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留给自治州的利润,不列入自治州的财政固定收入,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州发展工业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州自行安排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