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区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羌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从藏族、羌族公民中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藏族、羌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州的州长、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藏、羌、汉三种语言和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除茂县、民族乡外,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汉族职工学习藏语藏文和羌语,鼓励藏族、羌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学习汉语汉文。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予以奖励。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建立和加强编译机构,做好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编译工作。
第三章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