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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民心河绿地性质,侵占绿地或者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占绿地的建(构)筑物限期无偿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损失树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未经批准占用绿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侵占绿地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民心河管理机构批准,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宣传、咨询等活动,或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设施悬吊、系挂物品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立垃圾点,堆放物料的,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各类设施,擅自进行爆破、挖坑、取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公(游)园、绿地、甬路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工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民心河设施和树木、绿地损坏或者水体污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民心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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