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民心河设施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民心河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民心河排放污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
(三)用河水洗刷物品、车辆;
(四)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炸鱼、电鱼、网鱼;
(六)擅自引用河水;
(七)游泳、滑冰和从事养殖活动;
(八)擅自进行划船及其它娱乐或者经营活动;
(九)擅自启闭水闸;
(十)其他损害民心河河道与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民心河绿地的花草树木应加强管理,成活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各类设施、公(游)园应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心河规划确定的绿地性质,不得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民心河建设红线内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的,应在砍伐前按拟砍伐树木价值的五倍向民心河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占用之前向民心河管理机构缴纳绿地占用费。
管线经营管理单位因施工或者管线安全需要,须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修剪树木时,须经民心河管理机构同意。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而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民心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宣传、咨询等活动,或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必须经民心河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设施占用费。举办或者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其举办活动或者设置物的管理与维护,保持正常秩序和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