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
 (2000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0年10月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的维护与管理,保护民心河水体、设施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水体、绿地、公(游)园、林木、各类设施、环境卫生、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民心河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业部门指导、专业维护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民心河管理。其职责是:
  (一)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民心河的建设、利用、整治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民心河水体、各类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所属公(游)园、绿地、林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建设红线范围内经营项目的管理;
  (五)负责民心河的引水、补水和排水;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应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民心河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心河工程是公益工程,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在建设红线范围内划定或者开辟出适合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建设、保护、管理民心河及其设施成绩显著和认真执行本条例,举报、纠正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