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第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由继承人中数人或一人继承。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有条件的公民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或录音遗嘱,提倡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四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本自治州区域内发生的涉外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养或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
  第十八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未作变通规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