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以藏族和本州其他民族人员为主的师资人才,同时采取优惠措施从州外引进教师,并聘请州外教师、专家、学者来州讲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坚持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从本州实际出发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对林业、牧业、农业以及加工业的研究,增强科技信息工作,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州的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拨款,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奖励科研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事业,提倡群众性的业余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加强对珍贵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编译工作,并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和防疫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的防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中医、藏医、西医相结合,继承民族传统医学遗产,推广新的医疗卫生技术,发展现代医药和藏族医药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加强疫病普查和防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民族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第八章 自治州的干部、工人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本州各民族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