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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对州内各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对各级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严格实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

第七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开发,根据本州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加强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和体育事业的管理,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从本州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教育改革,逐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有计划地发展中等教育,重视学前幼儿教育、扫盲教育和职工业余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学成才,对经国家考试合格承认其学历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集中人力和资金,有重点地办好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以及民族师范专科学校。
  自治州为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居住在本州的汉族考生,也应适当照顾。自治州内报考其他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根据自治州的实际需要,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双语教学,小学和中学以藏族、彝族学生为主的班级,具备条件的采用藏文、彝文课本,用藏族、彝族语言教学,同时在适当年级增设汉文课程;以汉族学生为主的班级,采用汉语文教学,在适当年级增设藏语文课程。设有汉语文课程的班级,应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学生时,考生可以用汉语文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应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投资,每年教育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州以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并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关心教师,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尊师重教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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