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享受国家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的外贸政策,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凡是完成省下达的外贸计划的超额产品和非计划产品,自治州可与省外贸部门协商实行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的灵活经营。在外汇留成方面,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管理物价权限,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物价管理细则和方案。
第六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四川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州财政的自治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安排财政预算,管理收支。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助,逐年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国家给本州的各类专项拨款,根据有关管理、使用的原则自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按国务院的规定设置。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州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在自治州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留给自治州的利润,不列入自治州的财政固定收入,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州发展工业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州自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银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存款增加总额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可用于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外的贷款项目,并努力办好优惠利率的贷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可以报经有关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