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国家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贯彻执行稳定提高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充分利用本地的各种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采矿、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加速发展农村商品生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长期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各种类型的专业户和联合经营组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合理利用水利资源,除国家计划兴办水利事业外,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小型水利,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林木、林地、草原、草山和耕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固定以后,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如需变动,应依法办理手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州内耕地的管理,严禁非法占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工业建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新建和改建扩建并举的方针,大力发展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工业、采矿业和林牧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相应地发展其他工业,建立具有本州地方特色的工业结构。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自治州的乡镇企业应以林牧农副土特产品和矿产品的加工为重点,同时积极发展传统民族工艺品的生产和兴办第三产业。
自治州的乡镇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合资、联办等多种形式经营,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帮助下,采用民办公助等办法,建设乡村公路,扩大运输能力。
自治州区、乡公路每公里的投资和保养费,邮电线路的维护费和维护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内地水平。
爱护国家公路、交通设施和邮电线路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城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逐步将各县县城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加强农村重点集镇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坚持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和集市贸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繁荣城乡农牧贸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