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自行安排从省内外引进的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用于能源、交通、旅游、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各种开发性建设和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自治州积极发展旅游、登山事业。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基本建设项目,除按规定必须报国家批准的以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省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搞好林业建设,保护好林业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
森林法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照各类林种的用途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严格遵循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在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合理安排木材年度生产,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森林资源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自治州按计划自采的非统配木材可以自行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营造各类林木,搞好封山育林,加强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不断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森林属于全民所有,按四川人民政府规定划归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州在林业建设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方式。宜林荒山荒坡,可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种植林木,谁种谁有,依法采伐,收益归己,长期不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牧区以发展草食性大牲畜为主,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因地制宜发展各类家畜家禽。
自治州在牧业生产中,继续巩固和完善以户营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牧业生产责任制,牲畜归户所有,自主经营,长期不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兽疫防治方针,加强畜禽疫检工作,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行强制性防疫。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草原属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和建设。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长期不变。草原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和采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良草场,以草定畜,合理放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