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文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都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聚居在州内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凡具备建立自治县或民族乡条件的,应当按照他们的意愿帮助建立自治县或民族乡。对州内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应当照顾其特点和需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自主地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以林业牧业为主,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积极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走农工商综合发展的道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中,进一步放宽政策,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本州特点的经济结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州内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山岭、滩涂、湖泊、风景区等自然资源和珍稀动物植物,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
自治州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做好城镇、工矿区和农牧区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和兴办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引进省内外资金、技术,共同开发利用本州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同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在自治州内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产品分成和外汇分成,具体办法由双方通过协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