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新世纪我省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以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深入学习宣传
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国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省和以德治省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道德建设保证法律法规得以切实遵守和执行,以守法、执法倡导和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促进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三、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运用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处理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民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