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人大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由组织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按参加活动的时间,给予补贴,并按规定报销执行职务的差旅费。
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切实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在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许可申请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许可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成有关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认真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人大代表要加强同原先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经常走访选民,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主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定期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未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在当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代表活动经费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内拨付,专款专用,确保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