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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四、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支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行使各项职权。为保证人大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和质量,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按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前送人大代表预审。人大代表正式审议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有关代表团报告,必要时还应向代表本人报告。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要改进视察方式,增加视察内容,提高视察质量。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代表集中视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要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安排组织好专题视察。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共同进行。一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的和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并将视察的单位和主要问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进行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向代表如实客观地介绍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对人大代表视察时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或乡镇人大组织的评议活动,应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并及时将评议情况向本级代表通报。
  五、加大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制定和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法规和制度,使办理工作法律化、规范化。积极改进和创新办理方式,采取当面办理、现场办理、会中办理等形式,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让代表直接参与办理过程。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可以听取有关机关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督促落实。每年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重点督办,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在对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评和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作为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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