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宣传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并公布实施,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为宣传、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繁荣,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共同的重要任务,把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各类中学和大中专院校要坚持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民族观。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省级国家机关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各项政策的规定,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建设事业中的骨干作用,特别是要把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加快我省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建设的战略结合起来,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在民族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所在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自治权利。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