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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一)自行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非法来源木材的;
  (三)不缴或抗缴国家税费的;
  (四)应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异证多点,或者异地加工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水库沿岸的造林绿化由有关主管单位负责;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营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城镇的绿化,由各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为自治县的义务植树月。凡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可以资代劳。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年度义务植树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在25坡度以上迹地上实施全垦式备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采挖列为自治县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采伐、采集珍、稀等植物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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