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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一)东北部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二)东南部丘陵为用材林、经济林、风景观赏林、薪炭林、水源涵养林区;
  (三)中、西部山地为用材林、风景观赏林、水源涵养林区;
  (四)北部石灰岩高寒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第七条 自治县禁止在全封林区、半封林区内砍伐林木和烧制木炭。推行以煤、沼气、电、煤气、太阳能代替薪材,改灶节燃,减少薪材消耗。
  第八条 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使用林业用地,改变为非林业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架设其它设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设电力、通讯等线路,致使林地不能种植树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活动,致使林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
  (四)在林地上进行其它非林业生产而改变地形地貌的。
  第十条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迹地上实施全垦式备耕。
  第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的动植物及其种子、种苗的检疫工作,加强对绿化、观赏和药用树木、木本果树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树根、剥树皮和采挖各贵花草、药材。
  实行采脂资格许可证制度。未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脂活动。批准进行采脂的,采脂人员经技术培训并领取《广东省松树采脂资格许可证》后,方可采脂。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长苞铁杉、乳源白兰、乳源木莲、乳源含笑、高山黄杨、珍珠黄杨、水黄杨、墨兰等野生植物实行保护性利用,凡采、挖以上保护植物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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