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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0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2月2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上述森林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乳阳林业局、天井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林区建设保护费,所征收的经费由自治县全额留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专用。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自治县区域内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划分为四大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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