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启动、拆卸、挪动、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三)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自建设施供水管网;
*注:本项中关于“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渗水坑、井,堆放掩埋污物;
(三)在公共供水企业水源地补给区范围内打井取水;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
(五)未经批准非因火警动用消火栓;
(六)妨碍供水企业抢修、维修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它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需建造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分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管理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