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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人工商品林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人工商品林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2〕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积极性,加快速生丰产林建设,推动人工商品林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分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形式参与营造商品林;凡1998年以来营造的商品林均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对现有低效、低质林分,经详细论证,可有规划地进行改造,并在采伐限额管理上实行单列。充分利用旱地、坡耕地造林,允许在农地及抛荒地造林,在非林业用地上新营造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三、新造的商品林,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经营方案。允许按照培育目标选择采伐方式,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主伐年龄。在林业用地上申请采伐商品林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即报即批。
  采用珍贵树种(苗)新造的商品林,采伐管理视同一般人工商品林。
  四、鼓励企业办基地,发展“订单林业”,通过与村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向营造林者提供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实行木材收购保护价,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商品林建设切实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1]75号文件规范人工商品林的税费征收行为。按规定规范税费的项目,统一征收标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省政府对加快商品林发展有优惠规定的,应按规定一并执行。
  六、按标准征收的维简费和70%的育林费采取自提自用的办法,留给生产经营者,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用于造林育林,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我市的人工商品林建设资金、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以及其他政策性贷款,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用于扶持人工商品林建设的林木种苗新品种引进与驯化、良种选育、病虫害的防治、优良乡土树种培育和营林实用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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