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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02修订)

  第二十条 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时,应当对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计划、公安部门应对城镇残疾人中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给予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六)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图书馆;公园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 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区道路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在残疾人福利机构中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三)经过手语专业培训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上列从事特殊教育满二十年或虽不满二十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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