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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本省各地视察工作时,应联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送常务委员会《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同代表建立通信联系。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在本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条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视察活动,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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