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七)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报告或修改意见的说明;
(八)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四)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单位;
(六)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天以前,正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