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办公厅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书处理,会议安排,代表联络,来信来访,档案管理,来宾接待,保密保卫,行政事务、机关人事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主任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整,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二)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的建议;
(三)检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有无抵触,如果有抵触,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