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厅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并由办公厅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主任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组织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批办重要的文、电和来信来访;
(三)负责各方面的联系、接待安排和外事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