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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推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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