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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时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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