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村用电总量、电费总额,国家规定电价和核定的对户电价及各户实际用电量和实交电费额;
(七)计划生育年度人口计划,计划内生育名单和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胎名单,计划外生育名单及超生罚款征收、使用等情况;
(八)上级下达的粮棉油定购总数,分到各户的任务数和实际上缴数;
(九)村级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及实施情况;
(十)村民普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制作清单、提出报告,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实施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适时公开相结合。
(一)电价电费一般应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逐笔逐项公开一次,应于本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公布;
(三)各业经营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计划生育、村级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目标责任,每半年公开一次,上半年情况应于7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公布;
(四)粮棉油定购每年在夏秋两季收购结束后15日内各公布一次;
(五)新上经济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宅基地分配和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九条 村务公开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栏。村庄在便于群众观瞻的地方建立固定防雨的专门公开栏,按照要求及时公开有关内容。
(二)民主议政日。每年1月20日和7月30日为全市农村民主议政日。民主议政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村民自愿参加。村民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接受评议,并征求、听取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要求,答复、解释提出的有关问题,当场答复不了的,必须在15日内予以答复或解释。
村民委员会在实行以上两种公开形式的同时,还可将与农户有密切相关的事项印制成清单,发至农户;也可以采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其他形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按时进行村务公开,公开内容真实、群众满意,成效显著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对该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责令公开或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