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农村村务公开条例
(1998年9月29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将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公布于众,接受村民监督、评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综合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主管村务公开工作。民政、人事、监察、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配合。
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由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六条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各专项基金,集资款,社会救济,代收代缴费用,产品物资,固定资产,以及招待费、差旅费、村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其他财务事项;
(二)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农户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额和实际征收、上缴、使用情况;
(三)宅基地的发放条件、标准、申请户名单、理由及原有宅基地情况,批准建房户名单、方位、面积及收费情况;
(四)集体的土地、荒山、荒坡、滩涂、林果、企业、生产资料及其他经济项目的承包和经营管理情况,经营者应上缴款额、时间及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兴办新的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立项、论证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