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支出、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以及购买国债支出。
第八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作出单(某)项支出所占预算总支出比重或增长比例高于预算收入增长比例等肢解预算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预算应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第十条 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周转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收支各类指标及依据;
(三)实现预算的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预计预算难以实现时,应积极采取增加收入或紧缩支出等补救措施,保证预算实现。
第十四条 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上年净结余和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在当年安排支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年收入超预算部分,应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生产建设性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