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4日)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四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预算总收入由当年预算总收入和上年结余(含专项结转资金)组成。
当年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收入、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下级政府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国债兑付本息收入。
当年本级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七条 各级预算总支出由当年预算总支出和上年结余安排的支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