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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他有损景观的。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名松、古树、名泉、冰川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只准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碍观赏的,应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风景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上述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十四条 风景区及其保护带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凡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在室外均应按管委会规定的地点吸烟或用餐。防火紧要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重要景区。
  第十五条 未经检疫部门检查的木材、竹木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不得运入风景区。
  第十六条 保护带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详细规划设计,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旅游活动。必要时,可采取措施,限制游客数量。
  第十八条 凡进入风景区内的车辆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布局由管委会统一规划。慈光阁、云谷寺、芙蓉岭、钓桥庵景点及其以上区域的服务网点设置,要从严控制。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经营。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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