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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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