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8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保障和提高法规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求实,科学地反映和体现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戒除和避免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的倾向。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四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